某外地律师到嘉兴办一刑案,在审查证据时,发现被告人在笔录最后一页末尾的签字不是“以上看过,和我说的一样”,而是“以上可果,对格”,然后是被告人的签名。
这位律师十分不解,于是在法庭上提出: “以上可果”意思是“以上可以当作水果”呢,还是“以上是可口的水果”?纵观所有刑案,均无如此签法。把笔录当成水果,亦违反常理。此份笔录应属无效,因为被告人并没有确认该份笔录已经看过,并未确认无误。
公诉人似乎也刚发现这个问题,思考了一下答辩到:“以上可果,对格”意思就是“以上看过,对的”。为什么呢?因为“以上可果对格”是嘉兴方言,翻译成中文的意思就是“以上看过对的”。
律师无语,心想,如果是外国人的笔录,是不是也可以不经翻译就直接作为证据呢?
还有一案,是慈溪的一件受贿案。
某外地律师在查阅案卷中发现,笔录中行贿人与受贿人均称“把钱驮来”。
“驮”的准确含义应当是用肩背背。于是外地律师十分不解,到底有多少钱,需要“驮”,一看金额只有两万元。
于是律师纳闷了:这2万元需要用背驮,那肯定不是纸币,唯一的可能就是是硬币。然而行贿总是越秘密越好,谁会把2万元纸币换成硬币来行贿呢?这根本是不可能的呀?
当律师友好地向检察官请教这个问题时,检察官笑着解释到:“驮”是慈溪方言,是“拿”的意思,“驮来”就是“拿来”。
幸亏解释了一下,否则,岂不是要作无罪辩护了?
律师想,不管是中国话,还是外国话,不管是本地话,还是外地话,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总得转化成国人能看得懂、理解得了的文字吧。否则,一旦是关键词用了方言,则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大问题了。
(朱黎明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