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高法和高检针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修订并公布施行了一批新的罪名。现在我国刑?犯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445种。各种新型犯罪基本上都能受到刑法的规范和惩处。
这次罪名解释增加罪名9个,修改确定新罪名4个,共增加了13个新的罪名。同时,废除了4个老罪名。涉及的《刑法》分则条款14个。
新增加的9个罪名全部是新类型犯罪,具体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9个新犯罪罪名可以分成六类:一、保护公民隐私权的2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二、保护市场秩序的2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三、保护信息产业安全的2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四、保护未成年人的1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五、针对军队国防犯罪的1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六、针对新型职务犯罪的1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将原罪名修订重新确定的4个罪名分别是: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二、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四、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都是因为原刑法条文中原有罪名的罪状有所改变,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有了变化,进行更确切的定名修改。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确定的罪名,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有以下一些罪。根据解释,这些罪的适用以修正案通过的今年2月28日为生效日期,不是以罪名解释出台的9月16日为生效日期。
逃税罪。中国原有漏税、偷税的概念。“逃避缴纳”现在已经成为今后的一个确定概念,需要大家统一起来。“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原罪名“偷税罪” 相应取消。更重要的是,今后,没有前科的逃税主体,在征税行政行为生效后及时交清税款,即不构成犯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是针对受贿手法多样化、中纪委作出了类似规定的背景下,对受贿主体的外延作了扩大。《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其他关系人,利用“余权”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原学者有称“权力相关人受贿罪”,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确定本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犯罪,原来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判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入罪,本条罪名即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原罪状的区别,是强调打击“组织、领导者”,不追究一般传销参与者;更强调主观违法性,不能光看“非法经营额”,传销本质上不是经营行为,而是一种诈骗。同原审判要旨有区别。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即对原“内幕交易罪”外延进一步扩大。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这些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第180条第1款的罪名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本款的犯罪对象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罪名体现三个核心要件,即“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和“交易”,因此确定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根据现在一些人非法出售个人手机号、身份号、地址等获利、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而设立的新罪。《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是同“出售”个人信息相对应的一个犯罪规定。即不但出售提供者有罪,非法获取者同样构成犯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这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刑法262条原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现根据现实,增加1条,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未成年人都不到刑?责任年龄,进行这些行为都只构成治安违法;但对组织指使者,相当于教唆犯罪、组织犯罪,依本罪判处。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以前仿冒军队车牌现象严重,有罪名。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以假冒部队、警察服装进行犯罪的现象,从而也有生产、销售的人。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增加了专门打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犯罪,原来规定的有关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犯罪已单独规定。本罪确定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相应取消原罪名“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其他的《修正案》中罪状有一定改变的,相应地也修订了罪名。
(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协刑辩讲师团讲师,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一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