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某系×镇农办工作人员。2001年,该镇争取到一个农业大棚建设项目,上级农办拨款10万余元用于大棚建设,由该镇农办负责具体工程管理。这笔工程款拨付至该镇某农资公司,由该公司负责提供建设大棚材料。2009年3月,该农资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该负责人检举2001年上半年时,上述工程款中有5万余元被赵某某结算去,涉嫌贪污公款。经侦查,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管理×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的标准钢管大棚建设工程中,利用结算工程款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工程款人民币5万余元。
【辩词精选】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我们可以看出,赵某某涉嫌贪污案的争议焦点不是法律的适用问题,而是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取舍问题。在今天的法庭上,我们就撇开各自的门户之见,仅凭一个法律人专业眼光和刑事司法实践确定的证据规则,来具体分析一下,认定赵某某涉嫌贪污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赵某某无罪辩解到底是否客观、符合常理。
(一)本案认定贪污最直接证据是赵某某的供述,但赵既做过有罪供述,也提出明确的无罪辩解。
赵某某到案以来,其多次改变供述,既做过有罪的供述也做过无罪的辩解。赵某到案时,因其在前几日身体受伤,无法承受长时间的讯问便编造了其“贪污”5万多元的事实,后为保持好的态度便一直做有罪供述;被取保候审后,其认为其事实上没有“贪污”,不应当违背事实做有罪供述,便书写申诉书,改变了其原来供述;在此期间,承办检察官讯问其时,其作了无罪的辩解;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后,赵亦作了无罪的辩解;后,赵被异地羁押,其因不堪狱友的折磨,便又作了有罪供述;再后来,赵又翻供,对其涉嫌贪污的事实仍然坚持作无罪的辩解。
(二)赵某某的有罪供述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常理不合。
其一,关于结算公款地点,赵某某供述和证人孙某某(农资公司出纳)证言不符;其二,关于结算公款方式,赵某某供述与钱某某证言不相符;其三,关于藏匿公款地点,赵某某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四,关于大棚通过验收的情况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其五,赵某某供述,其到农资公司去结算剩余的大棚材料款的情况有至少5人知晓,试问,在此情形下,赵某某何以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私自侵吞这笔公款?其六,赵某某平时要零花钱都要向其妻讨要,其妻对其要求十分严格,赵某某哪敢私下藏5万元的私房钱?而且还胆敢把此款拿出来并与其妻生气?显然与事实不符;其七赵某某一开始说钱交给儿子赵某买车,但其子赵某予以了否认。
(三)赵某某的无罪辩解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符合常理。
其一,赵某某在到案之前有重伤在身,无法适应高强度的审讯。此有病历为证;其二,审查起诉阶段赵某某即作无罪辩解,而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在羁押于当地时作无罪辩解,后来羁押于外地又作有罪供述。这说明,正常讯问时,赵某某作无罪辩解,在反贪侦查高强度讯问下和异地羁押的情况下,赵某某作有罪供述;其三,根据证据显示,2001年下半年,武某某的大棚显然也是农资公司用镇政府的钱造的,根本没有5万多元的公款可供贪污。农资公司不可能把这笔钱给赵某某。其四,赵某某所称的放钱的大衣柜,现在还在家中,根本没有烧掉;其五,从赵某某的收入来看,其担任事业单位公职多年,有较好的收入,负担并不重。因此,对于家庭开支完全能够负担,其供述5万元的去向根本不存在现实可能。
(四)本案贪污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不宜认定贪污犯罪成立。
1、本案无款可贪,有证据证明农业大棚建设款中的9万余元已被用于建造大棚
本案中,有证据证实大棚建设款根本不可能被贪污,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人李某(镇农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镇农办和农资公司于2000年签定了关于镇农办向农资公司购买钢管塑料大棚材料的合同,农资公司收到10余元大棚材料款,前期,农资公司只提供了建造5亩大棚的材料,后来,武某某从农资公司领取建棚材料后,准备直接付款给×镇,李某决定将武某某所建造的大棚收归×镇所有,武以租赁方式使用其建造的大棚,因此,武未支付建棚材料款。
证人武某某的证言也证实:赵某某陪同其到农资公司购买建棚材料时,该公司经营人员要求其将材料款直接支付给×镇,其从农资公司领取了价值4万元的建棚材料,建好大棚后,其向镇农办的李某提出付款,李提议其建造的大棚归×镇所有,其向×镇租赁,双方签定了协议,其每年支付租金给×镇。
钢管租赁协议(共三份)证实:武某某所搭建的大棚是属于×镇所有的,加上另二份协议,×镇同期共拥有价值9万多元的8亩多蔬菜大棚。
以上证据证明,上级农办拨到农资公司的大棚建设款,已经有9万余元被实际用于大棚建造,根本不可能还有5万元公款被赵某某“贪污”。
2、认定赵某某实施“贪污”行为证据不足
起诉书认定赵某某“贪污”的是上级拨付的农业大棚建设款的一部分,从现有证据看,仅有证据证实上级农办分二笔将10万余元大棚材料款支付给农资公司,而农资公司有多少款项系用于建设大棚,剩余的建设款如何存放,是否系赵某某将剩余建设款取走等情节均没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由于赵某某对认定其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现仅有孙某某在其证言中提到其曾从农资公司帐外帐中支付给钱某某5万多元钱,而钱某某在其证言中提到赵某某曾于2001年从农资公司结算去5万多元,到底孙某某有无支付给钱某某5万多元,即使曾支付过,那么这5万多元是否系在帐外帐中支付,钱某某有无将这5万多元交付给赵某某,这些环节均没有证据予以印证,在证据体系上显然是有缺陷的。
赵某某是怎么拿这5万元钱的?是从钱某某手中,还是从孙某某手中?是出具了领款凭证,还是没有任何手续?孙某某这5万元是如何支出的?为什么大账不平不从大账划款,而明显违背财务制度从小金库中开支呢?均模糊不清,难以确定。因此,赵某某是如何“贪污”了这5万多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本案缺乏关键书证,导致全案事实不清。
贪污罪的证据表现形式一般为受害单位的财务凭证,从相关的财务凭证上可以清楚地反映公共财物被贪污的结果。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来看,如果有贪污结果的存在,那么这些财务凭证是应当有的。包括:赵某某签字的领款5万多元的凭证、农资公司帐外帐中支付5万多元的财务凭证、农资公司经营帐中反映×镇大棚建设项目材料款使用情况的财务凭证、×镇大棚建设项目(共10亩)通过验收的相关书证等。这些关键书证的缺乏,使得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有贪污罪的证据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综上,赵某某的有罪供述不合常理且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其无罪辩解合理且得到证据印证,应当采信其无罪辩解。另外,本案证据显示,本案根本无钱可贪,赵某某的贪污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有罪证据仅有钱某某的指证,明显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对赵某某贪污作无罪处理。
【判词摘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犯贪污罪不当,判决赵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心得】
一审法院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仍然认定赵某某有罪,但在判决时基本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赵某某从轻量刑,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实现了个案平衡。
辩护人为了切实维护赵某某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精析案卷材料,紧抓证据漏洞,据理力争。
辩护人经仔细审查本案案卷后,发现在案证据相互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而且,作为贪污案件,缺乏直接证明贪污事实存在是相关书证,无法形成证明赵某某贪污的证据链条。辩护人紧紧抓住本案证据上的漏洞,形成详尽的书面分析意见,最终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二、精心调查,全面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辩护人多次会见赵某某,根据赵某某的辩解展开多次调查取证工作,收集了证明赵某某原供述虚假的相关证据和证明无公款可供贪污的相关证据,支持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三、注重庭前沟通,与公诉人进行事实之辩、法律之辩。
辩护人在获知案件情况并进行相应调查取证后,与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不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严格依事实、依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在庭审中,辩护人和公诉人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对该案争议焦点各自都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便于法官查明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