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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建英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联系方式:13575962578 邮箱:523550337@qq.com
教育背景

江师范大学法政经济学院法学本科

执业经历

2006年11月至2014年2月,就职于义乌市总工会,在职工法律维权中心为农民工维权,期间任义乌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公职律师;

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在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8年5月至今,在浙江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自执业以来,主要承办刑事业务,积累了一定的刑事办案经验。本着正直守信、勤勉尽职的理念办理案件,受到了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肯定,一部分案件得到无罪、罪轻的处理。


所获荣誉

1.2007年《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改革仲裁,加强调解工作》一文发表于《新时期中国思想理论宝库》;

2.2008年《“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诠释——义乌模式的回顾与展望》一文获义乌市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义乌的实践”理论征文活动一等奖;

3.2010年义乌市政府网络建设先进个人;

4.2011年义乌市双十干部演讲比赛优胜奖;

5.2011年度义乌市人民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

6.2016年四级律师;

7.2017年参加“上合组织成员国‘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国际论坛”并担任律师志愿者,为论坛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义乌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表扬。;

8.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一文获得律师理论与实务研讨活动优秀论文奖。


主办或参与办理的部分案件

1.邱某某诈骗罪一案,通过庭审发问各同案犯结合当庭陈述、银行流水就公诉机关认定的入职时间、犯罪金额的计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最终大幅降低金额并认定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

2.余某某容留卖淫罪一案,就案件事实与证据间的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提出法律意见,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余某某侦查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3.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就诈骗金额虽然临近但还未达到定罪数额且被害人损失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侦查阶段作了销案处理;

4.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博罪一案,经辩护,侦查阶段获得监视居住;

5.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就案发当晚王某某自身因醉酒意识模糊,被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且王某某具有其他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罚;

6.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蔡某某为第一被告,经辩护,法院虽然未采纳从犯的辩护意见,但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作出了从轻处罚,最后量刑轻于第二被告;

7.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辩护,法院作出了从轻处罚;

8.纪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在其未退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虽自首的建议未被法院采纳,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表现,最终法院作出了从轻处罚。

9.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最终不以电信诈骗论,且获得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