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本科
2005年5月至2014年4月,就职于某市人民法院刑庭,任专职人民陪审员;
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在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在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7年5月至今,在浙江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
1.多次获义乌市人民法院优秀人民陪审员;
2.2015年义乌市首届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
1. 薛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在侦查阶段经辩护,定性改为介绍卖淫罪,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处理;
2. 李某某诈骗罪一案,通过庭前沟通、庭审发问及有效辩护,法庭当庭认定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
3.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人从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方面进行辩护,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4.朱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配合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在庭审中从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应认定自首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角度提出有效辩护,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5.楼某某涉嫌开设赌博罪一案,辩护人经多次与承办民警、承办检察官沟通,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楼某某有罪,在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6.汪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辩护,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