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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均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

毒品犯罪、职务与经济犯罪辩护


联系方式:18798058459 邮箱:835541561@qq.com
教育背景

2010年9月-2013年7月贵州警官学院法律事务专业学习

2010年11月-2013年6月贵州大学法学本科学习

2018年9月至今贵州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


执业经历

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实习,2016年6月转入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并申请执业;

2018年7月转入浙江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刑事辩护。


主办或参与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例

1、张某某(贵州瑞豪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职务侵占罪案,一审判决张某某侵占公司资金64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悔罪,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经梳理证据材料,辩护人提出对张某某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2、吴某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经充分准备,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对吴某某判处缓刑;

3、邹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在诉讼各阶段进行全程辩护、全面辩护。侦查阶段,在辩护人的及时沟通、出具辩护方案后,获得了取保候审决定;案件移交检察院后,辩护人查阅卷宗材料,充分对案件进行分析后提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最后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邹某某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4、韩某某盗窃罪案,公安机关以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复制卷宗材料后,依据证据材料发现韩某某没有犯罪动机及犯罪 目的,在充分准备及辩护下,公安机关撤回了对韩某某的起诉;

5、汪丽涉嫌诈骗罪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进行全程辩护、全面辩护,认为本案汪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没有欺骗、隐瞒事实的故意,经辩护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提出了无罪辩护观点,最后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

6、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起诉书指控金额达90多万元,经过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了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某缓刑;

7、肖某某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经过辩护人全面有效的辩护,认为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最终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撤销对肖某某的刑事追究;

8、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接受委托后,在侦查阶段,经过会见嫌疑人,对全案进行分析后,结合法律规定,依法提出无罪的辩护方案,经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最终侦查机关撤销对王某某的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