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二律师经过精心准备,携带会见手续驱车数十公里来到A市B区看守所欲会见一刑事上诉案件被告人“小小”(化名)。
二律师来到值班民警接待窗口。
律:“我们想会见一下‘小小’”
警:“好的,稍等”
“唉――?,我们这里没这个人耶”
律:“奥?您查清楚了吗?是叫‘小小’,‘大小’的‘小’!”
“您再费心查查,看看这个人到底是有啊还是没有啊”
警:“我们这里确实没有这个人啊”
律:“这个人应该有!”
警:“这个人真没有!”
律师似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更对自己的记忆力产生了怀疑,连忙拿出一审判决书进行核对,可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分明写着“被告人‘小小’现羁押于A市B区看守所”,这是咋回事儿呢?
民警同志看过判决书也觉蹊跷,反复查询,发现‘小小’在判决日前后均未在该看守所羁押过。
律师也着急了,这被告人找不到可怎么进行法律服务啊。看来只能向法官求证了,拨通二审法院承办法官电话向其反映该情况,法官先是愕然,转而笑出声来,“哎呀,忘了提醒你们了,我们也是先到B区看守所没见到人才向检察院求证,得知是羁押在市看守所!”。
到这里,原因算是找出来了,是一审法院审判任务过重,在判决书中将“A市看守所”误写成“B区看守所”了。
看来律师工作要做得更加细致才行,着眼小处,对任何事实性问题都要抱有“怀疑”精神,进行证据审查,确实充分的才能确定呐。(胡瑞江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