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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浩:案外律师网上为名案喊冤,当否?
2010-01-26

   近日,网上一则消息又被坊间传得热热闹闹。说是北京某律师对某中院对一集资被告人一审处以死刑向省高级法院院长写了喊冤信。这可不是一般的喊冤信,特殊之处有四:其一,本案被告人可不是一般的被告人,人是名人,案是名案、大案;其二,写信者不是该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而是并未接受委托的案外的北京某律师;其三,该信的受理者是某省高院的院长,是受理该案上诉案件的二审法院的首脑人物;其四,该信发出后,该信的内容全部通过媒体公开,有个律师为一个名案被告人喊冤这事件,全国人民、全世界人民都知道了。

    同为律师,我们却对这样的行为置疑:一名案外律师没有经过案件的委托和辩护,没有看到案件的证据,怎么知道该被告人是冤的呢?写信为他人求情,本为善意,为什么要通过媒体写公开信的方式呢?这种方式,是否适当呢?笔者试析如下。

    首先,从该文内容来看。

    可以看出,该律师对于刑事法律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虽然在该信中很少提到案件的事实和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但是该律师对侵犯财产类犯罪废除死刑持支持的观点,希望通过公开信的方式将自己的观点公之于众,并希望通过该案的二审使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同,从而推动侵财类案件死刑的废除,这个意图还是明确的。该信对法治和人性谈得较多,对本案事实与证据少有涉及。这就让读者很难确认,到底该被告人冤不冤、冤在哪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事实、证据泛泛谈冤,恐怕难达诉冤效果。

    其次,分析其动机。

    初步判定可能有三种。一是出于善心,本着律师作为法律人的正义良心,为临死的人说话求情。这当然是好的。值得褒奖。但似乎也不宜将自己的这份善心公之于众;二是想炒作。借名人名案,到媒体上炒作一把,为己扬名。(当然,笔者在此作反驳,也有同样的嫌疑)若是如此,那是对民众的忽悠;三是希望该被告人及家属看到他的观点,引起他们的注意,了解他的善心与能力,进而直接委托其作为该案二审辩护人,达到名利双收的目的。我们当然不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意。但是希望律师同行们谨慎:这样做善事,有人可能反倒会把我们看扁的。如果此举成功获取案源,将鼓励律师在网络媒体上对名案大案姿意评判,以期从中获利。这对律师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并无益处。

    第三,评判其行为。

    如果说这份“喊冤信”就是辩护词的话,可以说是达不到专业要求。就案论案,必须结合事实,用证据说话。通过臆断得出的事实,其法律适用也定难准确。普通人随意发表评论是可以的,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不应当离开事实或者在没有掌握事实的情况下就擅发评论。作为律师,写信给院长,这是可以的,即使是案外律师,也可以,这是公民权的体现。但通过媒体公布,成了公开信,那后果完全不同。“喊冤”的前提是“有冤”,但“有冤”还是“无冤”、“冤”在何处都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之下,以“喊冤”为题,恐怕不妥,有误导群众之嫌。院长收到这样一封信,会不会有苦难言、如鲠在喉,我们不得而知。但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的规定看,案内律师如此,案外律师更不应当。

    不可否认,律师享有公民言论自由权,但如果行使不当,就会令人怀疑其抱有私利或其他不良动机,反而无助于其帮助民众的善行。律师的没有制服,头顶也没有国徵,但其职业依然要求承秉正义良心。可见,律师善举,需要善心,更需循矩。

    (本文仅为律师学习参考用,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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