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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被控受贿经辩护部分指控事实未予认定案
2009-12-28

【案情摘要】

2003年,某市某区在进行旧城改造过程中,由工程指挥部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市自来水公司负责被拆迁户水表的拆除和回迁工程,约定工程单价为300元/户。市自来水公司委托挂靠在金城公司的张某某的施工队负责施工,由自来水公司同金城公司结算工程款后,由金城公司再行支付给张某某,而同期市自来水公司因其他水表安装工程,结算给张某某的价格为220元/户,二者比较,单户差价80元。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8年,市自来水公司营业分公司财务科科长郭某某在负责结算该旧城改造项目用户水表安装工程款过程中,要求张某某将户内水表安装工程差价款(500余户)共计4万余元结算给其,另外,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金山公司经理赵某某财物8万余元,为金山公司谋取利益。

【辩词精选】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郭某某犯有受贿罪不持异议,同时辩护人认为该笔4万余元不宜认定为郭某某受贿数额,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

    一、郭某某张某某处结算来的旧城改造回迁用户水表安装工程“差价款”4万元不宜被认定为郭某某受贿的数额。

    对于该节涉嫌受贿犯罪事实,郭某某既做过有罪的供述,又做过无罪的辩解,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时供时翻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采信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看哪一个说法符合常理,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综合本案证据分析,郭某某的辩解更为可信,应被采纳。

    第一、郭某某的有罪供述不合常理,疑点重重

其一,旧城改造用户水表安装工程的定价明显高于同期同工程的价格,这一点是众所周知的,郭某某私自将其中的“差价款”结回并据为己有,极易被他人发现,单位的领导也不可能不过问、不知情;

其二,郭某某原供述其将这4万余元用于海南旅游、打牌和日常消费,这与郭某某的生活习惯不相符。郭某某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没有不良嗜好,个人花销不大,而营业分公司组织到海南旅游是在2008年,全部费用由营业分公司承担,不须个人出资,郭某某所称的款项用途不真实;

其三,郭某某从未收受过张某某的财物,在此情况下突然向张提出收取“差价款”作为“好处费”,也不合常理。

第二,郭某某的辩解合理,得到其它证据印证

1、旧城改造用户水表安装工程的每户单价确实比同期同样工程的单价高出80多元,本案的书证和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该事实

2、郭某某辩解这笔“差价款”被用于营业分公司部分中层以上干部到西藏旅游,该事实得到机票、火车票书证的印证;

3、郭某某辩解这笔钱其实是作为营业分公司的小金库,用于分公司的一些不方便处理的公务开支,2003年9月,营业分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到西藏旅游的费用发票保管在郭某某处,同月营业分公司副经理王某某等人到陕西太原开会往来机票保管于郭某某处并在流水帐上标明王某某等人的机票费用系在营业分公司中层干部西藏旅游后的剩余款项中报销,证实郭某某保管的这笔钱确系被用于营业分公司公务活动;

第三,控方怀疑郭某某等人西藏旅游的钱是来自罚没款是不能成立的。

其一,营业分公司经理钟某某等人证言中称罚没款(因工施工不达标对施工队进行的罚款)不入账,这种说法与书证相矛盾,根本不能成立。从书证上看,罚没款是有文件的并且入账的。

其二,罚没款并非由郭某某保管。罚没款都是入大账的,并非由郭某某私下保管。

其三,罚没款到底有没有、有多少、用在何处,控方都没有举证证明,又怎么能确定郭某某等人赴西藏旅游的钱就来源于罚没款呢?控方仅仅基于怀疑,而没有充分理由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第四,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对该4万余元不予认定为郭某某的受贿款。

本案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从郭某某保存营业分公司部分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发票的情况看,郭某某确系支出款项用于营业分公司的公务费用报销,那么郭某某所支出的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首先不可能是郭某某自己的私款,他没必要用自己的钱做慈善;其次不可能是营业分公司大帐上的钱,因为郭某某没有到大帐报销过;再次也不是营业分公司对施工的罚没款,因为郭某某不经手保管罚没款,而且对施工班组进行罚没时都下发正式文件报自来水公司备案,不可能将罚没款作为营业分公司的小金库;最后,不能排除这些公务开支就是出自这笔4万余元。在存在多种可能的情况下,只能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做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营业分公司的部分公务开支费用均是出自于这笔4万余元的“差价款”,郭某某并非基于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受贿,而是为了营业分公司的利益,以营业分公司的名义向张某某收取“回扣”,其行为不属于受贿,不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量刑建议

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制裁,但在对其量刑时,对于有些情节应给予充分考虑。

第一,郭某某在归案前一贯表现好,未受过刑事处罚

郭某某在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不断进取。郭某某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进入市自来水公司工作,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公司的通报嘉奖。即便步入中年,仍然在不懈学习,案发前正在准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郭某某涉嫌犯罪的根源在于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性质缺乏认知。

第二,郭某某认罪态度好,已经退清全部赃款

郭某某虽然有辩解,但他的辩解能够得到其他证据印证,有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不是为了逃避责任的狡辩,其对于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一直做稳定的有罪供述,并退清全部赃款,有明确的悔罪表现。

第三,郭某某身体状况差,身患多种疾病,不宜长期羁押

郭某某由于罹患胆结石,被切除胆囊,同时又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对于这么一个年过半百、一身疾病的人,恳请法庭法内施恩,给予体恤。

    综上,请法庭在查明本案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郭某某从轻量刑,使其能够早日回归社会,治愈疾病,安度晚年。

【判词摘要】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收受张某某现金4万余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收取钱款的事实,但不能充分证实郭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完全排除该款被用于公司公务开支的可能性,故该起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成立,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办案心得】

郭某某受贿案,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退回补充侦查,再到审查起诉,再到改变管辖,重新审查起诉,然后又补充侦查、最后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一个受贿十万余元的案件,其诉讼期限竟然长达六个多月,这既体现了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办案风格,也有辩护人多次申请检察机关对相关涉案事实进行调查的原因。本案中,辩护人也依职责调取了有关证人证言、书证,印证了郭某某的辩解。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未说服检察机关对该节事实未予起诉,但通过扎实的材料和中肯的辩护,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使当事人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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