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一共同抢劫案,有三名被告人。
审判长在讯问被告人时自称“本庭”,其中第一被告人认为法官名字就叫本庭,所以在回答法官问题时就尊称法官“本庭”。审判长认为这个问题一时也不太好解释,解释了被告人也搞不明白,就让他去了。于是被告人就更加坚信,法官就叫“本庭”。
到了最后陈述阶段,三名被告人被一起带了上来。先由第一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向法庭流着泪请求“我是一名落后贫困地区的孩子,因为生活困难,又不懂法,所以犯了罪。本庭,请对我从轻处罚。”
另外两名被告人一听第一被告人叫法官不叫法官大人,居然直呼“本庭”,对第一被告人好生佩服,认为“本庭”肯定是对法官的尊称,于是纷纷实行拿来主义,在最后陈述时也十分诚恳地说“本庭啊,我好后悔,请对我从轻处罚”。
(朱黎明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