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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方强:检察官眼中的好刑辩律师
2009-10-29
    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年会暨论文研讨会于2009年7月12日在杭州三台山庄召开,全省70余名委员、讲师团成员、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会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糜方强应邀作了“检察官眼中的好刑辩律师”的主题演讲。该演讲内容既有法理高度,又总结于实践,对我省律师更好地开展刑辩工作有重要启示。

   公诉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很有渊源。在大陆法系,检察官与律师是职业共同体;而在英美法系,检察官本身就由律师担任。

    对刑辩律师工作,我专门作了调研,普遍反映我省刑辩律师整体素质较高、办案能力强,值得我们学习。我们认为,一名好的刑辩律师应当是理性的、专业的,应当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

    第一,深谙刑律,不光是通晓法理,更应精钻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刑法的证明标准是内心确信标准,要排除合理怀疑。民事法律的证据往往重形式,而刑事法律往往重实质。标准不同,会导致对法律问题的不同评价。因此,刑辩律师要加强对刑事业务的锤炼,加强刑事办案思维方式的训练。

    第二,恪尽职守。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充当的是追诉者的角色;而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充当的是辩护者的角色,各方应各自维护自己的职责。绝大多数律师尽职尽责。也有个别律师并不负责。如在阅卷过程中既不摘录也不复印。这样导致他不了解案情,在庭上难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这样既无益于当事人,也有愧于自身职责。

    第三,维护正义。法庭上,检察机关以胜诉为目标,而律师以抗辩成功为目标,这种“对抗”性其实是一种表象,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律师都应遵守客观公正原则,正义是职业共同体最终的底线。因此,律师应处理好为委托人服务与捍卫正义的关系,既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公正。

    第四,维护司法权威。律师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是职业共同体,司法有权威了,律师工作才会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律师应尽自己的力量去维护司法权威,尊重法庭,尊重法庭,尊重程序,维护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形象。

    最后,我相信,刑辩律师的主流是好的,检察队伍的主流也是好的,都是建设法治的重要力量,都朝着推进法治的方向前进。两支队伍应多交流、多接触,检察工作也欢迎律师的监督,我们还要相互切磋,共同提高刑事办案的专业水平,提升检察队伍和刑辩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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