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中文 EN
 Return
法官解读陈明亮涉黑案裁判理由
2010-02-07


 
  陈明亮等34名被告人涉黑案宣判后,该案审判长、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勤对审理情况进行了说明。

  判处陈明亮死刑有依据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陈明亮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多人多次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组织内地私营企业主数十人到澳门赌博,非法获取兑码佣金(洗码费)共计港币5881.3035万元;庇护贩毒行为,贩卖、运输毒品共计8886.8克;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对其组织成员的两次故意伤害致3人重伤的犯罪行为,进行庇护;为收回赌债,非法拘禁他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贩卖、运输毒品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7罪。陈明亮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9次违法行为负责。
  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第347条的规定,法庭在上述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内,结合案件事实中反映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量,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分别量刑。
  被告人陈明亮、马当、雷德明以云梦阁为窝点,有组织、有计划地采用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组织卖淫行为时间长达7年之久,且规模大,组织程度高;组织卖淫场所在重庆市繁华中心地带,影响广泛,对社会秩序破坏极其严重;卖淫的收益壮大了骨干成员的经济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得以发展壮大。所犯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陈明亮直接负责组织卖淫活动的经营、管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严判处,体现人民法院一贯的刑事审判政策。

  不是领导者为何也判死刑
  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该组织自2001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陈明亮、雷德明、马当为组织、领导者,周勇(大)、李家斌、王勇、周勇(小)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晓兵、张永刚、贺伦江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至案发前,该组织通过实施故意伤害两次共致3人重伤,贩卖、运输毒品共计8886.8克。陈明亮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雷德明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雷德明在组织卖淫中作用相对较小、未直接指使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本院依法对其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马当作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参与组织卖淫,情节特别严重,但未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但马当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院依法对马当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勇(大)虽然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但他是贩卖、运输毒品共计16032.8克的直接实行犯,系主犯,根据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裁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充分体现宽严相济
  本院在审理陈明亮等人涉黑案中,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对陈明亮、周勇(大)判处死刑;而雷德明、马当作为组织、领导者,因雷德明在部分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马当对部分犯罪行为不知情,故对其分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而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如李家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赌博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该罪主犯,涉案毒品数量达3900克,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故意伤害罪,致3人重伤,第一次故意伤害罪系从犯,对该次犯罪从轻处罚,第二次故意伤害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李家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严。
  本案中,法院对一些具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真诚悔罪的被告人,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依法予以从轻判处。例如,被告人代安美在案发以后,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左保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但鉴于左保书与陈明亮系夫妻关系,基于亲情而隐瞒陈的犯罪所得,且转移的赃物已被查扣,未造成严重后果,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体现了刑事政策的宽。

    本文转载于法制日报  记者:徐伟  

Other Highlighted Cases
All
 Return
Your Location:Home Page > Kindall Insights
 Retu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