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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合同诈骗二审经辩护改判案
2010-01-05

    [案情简介]

    某某制造公司下属江北某公司(后变更为某某电机集团)系知名空调制造企业,牛某某在担任某某制造公司负责人期间,吸纳全国各地经销商下一年度货款3000余万元,后公司倒闭。部分经销商认为,江北某公司欠付上年度货款的情况之下,仍吸纳下年度货款,属合同诈骗。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牛某某被认定为合同诈骗,一审被处刑十五年。辩护人提出牛某某的行为系正常经营行为,无非法占有的诈骗故意,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不应认为合同诈骗行为。二审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改判牛某某十年。

    [辩词精选]

    一、在召开2005年制冷年度订货会前,某某制造公司、江北某公司正常经营且具有履约能力,在开订货会收取货款之后,亦有履约能力并有积极而明显的履约行为

    1.原某某制造公司的负责人员均证实在2004年9月份之前,某某制造公司在正常生产,销售公司正常发货。9月份、10月份正常生产发货。在10月25日因为诉讼停产几天后又恢复生产。在11月上旬遭多家供应商起诉后而停产。可见,在开订货会之前,某某制造公司、江北某公司是生产经营状况是正常的。

    2. 从某某制造公司2004年第三季度的《企业负债表》看。确实有一定负债,但银行贷款尚未到期,供应商的货款是垫资的,付款压力并不突出。该表显示,某某制造公司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没有理由不开展新制冷年度的正常经营,没有理由不召开新制冷年度的订货会。

    3. 从某某储运公司的《空调器库存报表》体现出来的生产和库存的数据看,具备足够的供货能力。而且在2004年9月开订货会之后,还陆续新生产了空调机有2万余台,有2000余万元的货新生产出来可用于供货。

    4. 经过对某某电机集团2004年9月份发向全国各地经销商的发货单的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12月,共向全国各地经销商(包括江南某)价值3千余万元的空调,积极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5. 在某某制造公司因诉讼而于2004年11月上旬停产后,某某电机集团、某某制造公司即开始与各经销商、供货商进行对账,以明确各经销商、供货商的债权。并非推三阻四,企图赖账。

    综上,事实表明,某某制造公司、某某电机集团在2004年9月召开全国经销商订货会之前,经营正常,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在吸纳经销商2005年度货款之后,既有履约能力,也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履行了部分发货义务。后停止发货,系因公司遭到诉讼而停产。在公司停产后,也是及时与客户对账,明确债权,维护客户的利益。因此,某某电机集团、某某制造公司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某某电机集团、某某制造公司均正当使用了预收货款

    某某电机集团收到共计约3000万元的货款后,该款打入某某制造公司用于组织货源,而不是非正当途径使用。一审判决书认定该款“未用于组织货源,而是用于某某制造公司还债和个人提款”于事实不符。某某制造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支付材料供应商款项及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是正当用途。欠材料供应商款,理当归还,只有归还欠款,才可能继续得到原料供应商继续垫资供应。归还银行贷款是为了解除贷款质押。一审判决只看到了某某制造公司将上述款项用于还债,即认定属非法占有。而没有看到,还供应商款是为了取得供应商的继续垫资供货,还银行贷款是为了得到被质押的空调用于供货,都是经营行为,都是为了履行合同必须的积极的经营行为,这样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认定为非法占有,显然不当。

    三、某某电机集团与江南某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关系正常,并不存在诈骗行为

    某某电机集团的前身江北某公司系江南某公司的股东,占30%股份,多年来一直友好合作。江南某公司对某某制造公司、江北某公司非常了解。签订2005年度的合同是作为股东的江北某公司的必然要求,也是上年度合同的必然延续。与某某电机集团是否开订货会无关。某某电机集团收取江南某1000万元货款后,对1000万元进行了发货,积极地履行了合同。

    四、某某制造公司被宣告破产,并非必然,完全是出乎某某电机集团和某某制造公司及牛某某的意料之外

    某某制造公司是在2004年10月被起诉后查封公司财产后,曾达成调解,后又恢复生生。但该诉讼引起全国各地材料供应商、银行恐慌,然后纷纷起诉,导致银行账号、仓库被全部查封,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破产。对某某制造公司来说,是违背其本意的。对某某电机集团来说,也是违背其本意。这两个单位没有想到资金链突然断裂造成某某制造公司破产,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对于某某制造公司来说,破产的结果是他们没有预料到的,是突如其来的。并不是早就预料到某某制造要破产了才去骗钱。对于某某制造公司而言,欠供应商货款是事实,但其中多为垫资,可以逐步的延后支付。如果不是为了继续发展经营,根本没有必要去吸纳经销商的货款。某某制造公司之所以这样做,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而不是非法占有。是商业运作,而不是诈骗行为。  

    [判词摘要]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为:牛某某与某某集团的部分行为属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属于诈骗。故予改判部分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改判牛某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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