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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还是抢夺,是很严肃的问题
2010-03-18

    近日偶翻某国内知名报刊,发现登了个大大的标题,标题是《八旬老太路遇抢劫,路人施援手劫匪束手就擒》。报道内容是一老太去银行取钱,出了银行门就被不法分子给盯上了。抢匪一路尾随老太至人迹较少处突然冲上前去,拽过老太装着十几万人民币的提包就跑。老太顿足大喊:来人那!有人抢东西啦!幸得周围路人援助,抢匪被逮了个正着。文章结尾是老太对富有正义感的市民的伸援手的感谢,以及提醒市民对此种尾随抢劫应当提高警惕云云。看完报纸正准备随手一扔,突然脑中灵光闪过:唉?不对啊,这不是很明显的抢夺么?咋成了抢劫捏?刑辩职业病犯了,一时难耐,于是拿起电话,给该报编辑部挂了一个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个有着甜甜声音的MM。

    下面是对话的内容:

    笔者:您好,请问是XX都市报编辑部吗?

    MM:您好,XX都市报编辑部,请问您是来报料的吗?

    笔者:哦,不是,我是来对贵报某期某版的某篇报道提出点自己的看法的

    MM:哦?好的,请问您对这个报道有什么意见呢?

    笔者:根据贵报报道所给出的信息,我认为,该抢匪的行为应当构成抢夺行为,而非抢劫。

    MM:请问您有什么根据呢?

    笔者:您要知道,抢劫和抢夺两者侵害的客体虽然都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是这两种犯罪行为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MM: 呃…是,您继续说

    笔者:那抢匪只是尾随老太到人迹罕至处抢了老太太的包就跑是吧?

    MM:呃, 是的

    笔者:既没打老太也没恐吓老太要老太太把包交出来是吧?更没拿迷药药翻老太太吧?

    MM:嗯,据我所知是这样的。

    笔者: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实施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来劫取财物,暴力方法指的是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胁迫行为指的是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敢反抗的情形。其他方法指的是除以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就是用药物酒精等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从而劫走财物。你看看,报道上的抢匪哪种行为符合以上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呀?

    MM:没有耶。

    笔者:对了。那么再来看看抢匪构不构成抢夺罪吧

    MM:关于抢夺罪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笔者:别急,慢慢听我说。抢夺应当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性,一个是夺取财物的公然性,所谓公然性,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或者可以立即发现的方法夺取财物。其二是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故意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侵害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这是抢夺和抢劫的最重要的区别。抢劫的暴力是行为人故意对他人的人身实施的,以此作为强行劫取财物的手段。而抢夺的行为人并不是故意以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的方法作为取得财物的手段,行为人的力施加于财物,而不是受害人,以使财物脱离被害人的控制而非法取得。换句话说,即使是该抢匪抢老太太的钱,因为拖拽钱包造成老太太摔倒、摔伤甚至死亡,也不成立抢劫。你看看,这个抢匪的行为能不能和抢夺的情节对上号啊?

    MM:嗯,可以的。

    笔者:那你还认为这个抢匪还构成抢劫吗?

    MM:不构成―

    笔者:这不就对了嘛。

    MM:但是我好像听说过有什么政策,规定这种行为应该以抢劫来认定呀!

    笔者:您说的是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这种情形叫做转化型抢劫,也叫事后抢劫或者准抢劫罪。咱们这位抢匪老哥既没窝藏赃物,也没抗拒抓捕,更没毁灭罪证,最重要的是他没实施暴力唉,你说能认定为抢劫吗?

    MM:哦,原来是这样的呀,是不能定抢劫。

    笔者:此外,刑法第263条还规定,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该劫犯并未携带凶器,因此不符合刑法第263的规定,不能以抢劫罪定罪。

    MM:是是

    看到MM如此谦虚,笔者也感到是不是有点过了,但还是不由自主地冒出一句:贵报作为全国知名性报刊,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怎么能容忍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呢?这会对百性造成误导呀。是抢劫还是抢夺,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MM:哦,嗯,您说的很有道理,好,我们明白了,谢谢您的来电指正,我们会向上级反映的,届时给您一个答复……

    笔者此时已经口干舌燥,呈欲昏厥状。在挂机前突然听到听筒里传来刚才那MM的声音(估计是电话没搁好):这是个什么人哦,都快把我侃晕了。见过话多的,没见过话这么多的!

    笔者彻底faint,奈何我这么多话全白讲了啊?

    意想不到的是,几天后,该报登了一个启事,将那期报纸中的“抢劫”改成了“抢夺”,并详细论述了抢劫和抢夺的区别,末了还着重提到感谢本报热心读者孙先生来电指出错误。“窥斑见豹”,因小知大,笔者立马对该报崇敬起来。此报深知民不可欺,真是百姓之大幸,国家之大幸啊。(孙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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