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宓小平:法官眼中的好刑辩律师
2009-10-29

    在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年会暨论文研讨会于2009年7月12日在杭州三台山庄召开,全省70余名委员、讲师团成员、有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会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原刑二庭庭长宓小平应邀作了“法官眼中的好刑辩律师”的主题演讲。该演讲内容既有法理高度,又总结于实践,对我省律师更好地开展刑辩工作有重要启示。

    我们法院的审判工作从本质上讲与刑辩律师工作的目的是一致的。我们也希望能够推动刑辩律师专业化建设,提高刑辩律师的执业素质,省律师协会刑委会的工作与职业共同体建设目标是一致的。检、法、律执业准入机制是相同的,所以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律师队伍的基本素质是相同的。在发展中,是一个互动提高的过程。江浙沪一带刑辩律师的素质不错。作为法官来说,刑事案件比民事案件对抗性更强,我们希望在这种对抗中得到提高,从而使观点阐述更充分、思路更开阔、结论更正确。

    我们认为,法官眼中的好律师需要具备以下几方面素质:

    第一,有宏观、大局意识,对法律精神的掌握比较好。正确的观点并不是合适的观点,法律的运用不能脱离特定历史时期的现实需要。法律运用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稳定。因此,刑辩应适时、适度。比如:各界对许霆案的有些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社会包容度时也会可行。

    第二,辩护观点应客观、真实、准确。律师不能“包打官司”,应当给当事人一个客观、合理的定位。比如:“突发性抢劫与一般性抢劫有本质的区别”的辩护意见,存在不顾客观事实的强辩,我们认为,两者有情节上的区别,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第三,掌握是非标准,辩护应适当。有些辩护入法入情入理。但有些辩护却违反了道德标准。比如在一个奸淫幼女案中,辩护观点中提出“受害人的诱惑引起被告人的冲动”是不妥的。

    第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把握较好。在我国,判例对统一执法尺度有实践意义,但绝不能说某个判例就直接可以作为其他案件判决的依据,还是要结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援引判例。

    第五,在疑难案件中有独到观点,切中的关键点。如果观点泛泛,没有新意,没有深入,就起不到作用。

    第六,忌不当行为。虽然对“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入罪标准是从严把握的,但也要注意不能做违法和伪证的行为。这样会影响到律师的形象和美誉度。

    第七,要有公益心和责任感。有些律师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认真敬业,不计报酬地付出,提出很有价值的真知酌见,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尊敬的。然而也有些律师缺乏公益心,对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了事,这不是一名好律师应具备的习惯。

    最后,有一句为大家共勉: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我们才能在执业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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