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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建军: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2011-07-11

    据中国网2011年7月3日报道: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被李昌奎掐晕后强奸,后用镐头打击头部致死;其3岁弟弟王家红也被李昌奎活活摔死,担心两人不死李昌奎还用绳子勒住两人的脖子。5月20日,李昌奎在出逃4日后向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后经乡、村两级多方工作,被害人家属才从李昌奎家属处拿到21838元丧葬费。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等情节,基于少杀、慎杀“的理念,终审改判李昌奎死缓。

    终审判决一出,被害人家属强烈抗议,经媒体报道后引起轩然大波,社会舆论为之哗然:“李昌奎的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家鑫也自首了,但还是被判死刑,李昌奎为什么就可以活下来呢?”

    李昌奎当杀否?笔者认为,凡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先,看法律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者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从法律规定上看,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还应该结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

    其次,看本案事实。有报道称,本案中,李昌奎是在作案出逃4日后因走投无路才被迫去自首的,非真正意义上的自首。其赔偿并不积极,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而且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奸杀一人,杀害一人。两条人命,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第三,再看判决依据。二审判决认为“李昌奎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等情节,对其改判死缓。如果事实确如报道所说,自首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之下,而且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那就应当对其依法严惩。自首、悔罪均不足以成为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二审判决有违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悖,有损公平与正义,让受害者家属失望,让社会寒心。但如果本案存在事实与证据上的争议,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本着“疑罪从轻”的原则作为不杀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恐怕也是一种“合理的存在”。

    据悉,云南省高院已安排专人对此案进行复查,很有可能对本案进行再审。随着社会各界的关注,案情的进一步公开,相信社会大众又会从这个典型案例中受到一次深刻而生动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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