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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建军:伪造交通事故意图骗保应构成保险诈骗罪
2011-08-03

 

    2011年8月2日浙江经视报道:温州交警识破一起伪造交通事故意图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案件。说的是一辆保时捷轿车,由于别的原因导致车右侧及后保险杠严重受损,司机王某为了到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伪造交通事故现场,交警赶到现场后,通过查看事故现场和观看附近的监控,识破了骗局,王某也承认伪造事故现场报假警是为了到保险公司索赔。

    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属于犯罪预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本案中,保时捷的车右侧及后保险杠严重受损,其修理费用应该在1万元以上,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司机王某也承认伪造事故现场报假警是为了骗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便到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第二,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为了到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诈骗,必须取得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此他伪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属于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应为犯罪预备,同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王某的行为不是犯罪未遂。如果王某已经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则应认定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如果王某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本案中,王某尚未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对保险活动的秩序与保险公司的财产的损害尚未达到紧迫程度,因此不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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