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听闻某地检察院试水批捕前听证制度,叫好之余不禁纳闷,谷歌百度搜遍相关报道,却为何唯独未见律师的身影,实在是令人不解。
在先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批捕程序实行的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的书面审查决定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听取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意见,直接作出决定。在借鉴外国刑事逮捕听证程序形式的基础上,在批准逮捕程序中引入公开的听证制度,邀请人大代表、纪委工作人员等参与旁听,不仅是提高办案“透明度”、实行检务公开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检察机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约措施和监督方式。但是在现实中,受警力等相关司法资源所限,公安机关着重于对于犯罪证据的收集,对于逮捕必要性证据的收集缺乏一定的重视。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还是来自于公安机关所移交的案卷,缺乏证据所应当具有的全面性。因此哪怕是进行听证会,那也是就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争辩。辩论再激烈,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上还是建立在公安机关所搜集的有罪证据基础之上的,缺乏来自另一方的力量的抗衡和制约。
在这个时候,律师的作用就开始凸显出来了。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组成的重要一环,所发挥的职能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新修订和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赋予了律师更为充分地参与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逮捕程序的权利的法律依据,使律师享有了更为充分的辩护的权利。辩护律师不再是被排斥,游离于司法机关的活动之外,而是可以登堂入室,借由捕前听证这一程序,同步参与司法机关的诉讼工作。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律师介入捕前听证程序,就可以形成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相抗衡、检察院居中的三角制衡模式。公安机关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并陈述其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理由。而律师则是通过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可以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听证会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辩解。
真相越辩越明,通过公安机关和律师在听证会上的交锋,使得检察官可以更多地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案件性质、情节、主观恶性以及被害人态度和社会调查情况能有更进一步深入的了解,对逮捕必要性事实及其证据材料进行详细而全面地考查后再作出合理的决定。当案件却有疑点或者律师确实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确凿证据之时,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向检察官提出,将司法不公隐患消弭于批准逮捕之前,既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是有效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捕前听证制度打破了原先秘密的、单方面和不公开的批准逮捕程序,而律师的介入使得批准逮捕程序更加的透明化,从而保证所作出的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所应当具有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真正实现对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权的有效监督,保障权力不被滥用。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司法解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某地检察院这一次敢为全省先的“试水”,也是顺应这一大环境的所为,虽然说还略有缺憾,但是应当说这对于优化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程序还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和规范化的不断推进,笔者相信律师的身影将很快出现在捕前听证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