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有七个方面的新规定,值得刑辩律师予以关注。
一、列出“涉烟犯罪”主要的五种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即生产、销售假冒、劣质的烟草专卖品达一定程度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
即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即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非法经营罪
即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有新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构成犯罪的条件上更加明确、具体
在客观方面要件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二)处罚上确立两个原则
1、将此两种情况作为犯罪未遂处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2、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不重复计算,只是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三)计价标准
1、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三、非法经营罪有新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定罪标准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原来我省的标准是十万元);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原来我省的标准是三万元);
3、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4、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五年以上量刑的情形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原来我省的标准是三十万元);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与我省原来标准相同);
3、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三)确立了卷烟计价办法:
1、销售价格;
2、购买价格;
3、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4、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5、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6、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7、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四、确立“择一重罪处断”原则
在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确立共犯原则
对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认定为共同犯罪,按照共犯所犯之罪定罪处罚。
六、确定专门的鉴定机构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有权受托从事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工作。
七、明确“烟草专卖品”范围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