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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黎明:律师宣誓该说些什么?
2010-03-23

    检察官开始宣誓了。

    新修订的检察官《宣誓规定》要求检察官初任、晋升时必须宣誓,宣誓开始时奏国歌,着制服,面向国旗,立正站立,举起右拳,宣读誓词。

    誓词是:“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检察机关此举不仅仅是个程序,更不仅仅是个形式。宣誓对检察官来说,是承诺,是提醒,是警示,更是监督。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宣誓制度对于约束宣誓人恪尽职守、诚实不欺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检察官宣誓制度出台前一周,司法部发出了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

    《通报》指出“李庄从一名执业律师变成违法犯罪分子,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在执业理念上背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在执业行为上违反了法律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规范,在执业操守上违背了律师应当具有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这讲的是李庄犯罪的原因。

    《通报》还指出“李庄案件危害很大,教训深刻。李庄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

    这讲的是李庄案件的危害。

    《通报》进一步指出“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的危害,切实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刻牢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必须始终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广大律师要时刻牢记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应当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捍卫法制视为执业的崇高信念和天职,切实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增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始终坚持严格依法执业,带头严格守法,努力做‘法律之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广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努力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和表率,努力成为‘道德之师’。”

    这是对律师的要求。

    比较检察官誓词与司法部对律师的要求,发现二者内容基本一致。检察官要“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恪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律师也要“始终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 应当把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捍卫法制视为执业的崇高信念和天职”。在职业道德上,检察官有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律师也律师的职业道德。司法部还要求律师要成为“道德之师”,其道德水准可不是一般的要求了。

    我国还没有实行律师宣誓制度,但在国外早就有了。英国等律师制度发源地将律师宣誓作为律师执业的必备前置程序。我国也对这个问题予以了重视,2002年1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十条提到“要加强律师文化建设,通过开展律师宣誓、统一律师出庭着装、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增强律师对律师职业认知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熏陶、教育律师。”在北京、南京、山东、西安等地,也尝试了新执业律师宣誓的做法。效果未见报导,但总是正面的吧。

    至于他们宣誓时都说些什么,不得而知。但就司法部上述《意见》规定来看,宣誓目的是“加强文化建设”“增强律师对职业的认知感、责任感和荣誉感”,那与检察官的宣誓的内涵是有一定差距的。检察官的宣誓是承诺、是警醒,有强大的使命感,因此,律师的宣誓则应当再加上一个“使命感”,因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使命,而恪守职业道德,正是保障此项使命完成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律师宣誓制度是必要的,但不能是流于形式。在宣誓时,可以这样说:

    我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坚决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使命,努力做‘法律之师’。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努力成为社会的道德楷模和表率,努力成为‘道德之师’。

    不管怎么说,宣誓比不宣誓要好。起码让新执业律师记住律师职业追求的八个字:

    法律之师

    道德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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