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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瑞江:贪官量刑失衡拷问刑法公正
2009-10-29

    近日,媒体报导的几个案例让人大跌眼镜。

   其一,广州石化原副经理刘同华受贿323.4万元,退赃100万元,获刑十年六个月;

   其二,中铁十一局集团三公司襄渝二线(成局)铺架指挥部物资部部长虞小仁受贿26.3万元,全部退赃,获刑十年六个月;

   其三,浙江平阳县副县长曹高林受贿11.5万,被判十年半。

   300多万与11万受贿同刑?巨蠹与小贪同罚?但此三起案件却是实实在在的发生在中国境内。善良的人们可能要问:我们的刑事法律还公正吗,我们的刑事判决还是正义的吗?

   这就有必要看看我们的刑法规定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一)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由上可见,对于受贿十万元以下,是有量刑标准的,对十万元以上,则没有标准了。受贿十万判十年,受贿100万也是十年以上,受贿300余万,判在十年以上也不错。

   法官是依法判的,但是这样的判决,老百姓无论如何是很难理解地。传到官员耳朵里,味道就不一样了,有的官员可能会浮想联翩,而潜在的贪官则会窃窃发笑了。

  一般来讲,党政官员从清正廉洁到腐化堕落的心路历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贪,还是不贪。党员干部经过多年思想教育,一般都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还是有基本保障的,整体素质还是高的,并不是一下子就会腐败的。当他们在初次面临物质诱惑的时候肯定在内心里会经常自问“到底要不要贪?”。这往往是最为痛苦的阶段。

  第二个阶段:该怎么贪。腐败分子在决意伸手时一定是要考虑该如何避免被他人察觉。对他们来讲最好是能把贪腐的事情做得神不知鬼不觉,他们也在千万百计地研究贪腐的安全方法。

  第三阶段:该贪多少。贪污贿赂分子属于高智商罪犯,他们可不会像古惑仔、黑帮老大一样只懂用蛮力,他们总是试图要在获得的利益和承担的风险之间找到平衡。借用小沈阳的经典台词:贪官最痛苦的事情是什么?贪得太多,钱是有了可是命没了;贪官最最痛苦的事情是什么?贪得太少,一旦东窗事发,人是活着回来了,可是钱没了。 

  此时,刑法的惩戒、教育、导向作用就突显了。贪官想那,贪十万要十年,贪300万退100万留200万也就十年,那还不如贪300万呢!这个账,文化不需太高,小学文凭即可。贪官们在思想的“博弈”中,毅然选择多贪。

  原因在哪里?就在我们的刑法。我们的刑法对受贿量刑的问题在于: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贪五万不如贪九万九,贪十万不如贪一百万、一千万,它事实上强化了腐败分子的私欲,鼓励着腐败分子走上了疯狂敛财的道路。贪小者身败名裂、倾家荡产,贪大者铁窗归来仍衣食无忧。刑法不是把人导向善,而是把人导向恶。是严惩小贪,而鼓励大贪。

  反腐败是我党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然而刑法对受贿罪量刑的规定,却使反腐败的结果略显尴尬。因此,笔者认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把受贿的量刑规定得更加科学,才能真正体现反腐败的真正效果。只有把受贿十万元以上部分的量刑明确化、具体化,使之保持刑罚威慑,才能有力地打击腐败,震慑犯罪。只有将刑法的规定直接击中腐败分子的弱处,才能使他们不敢和不愿变本加厉,疯狂敛财。

  法律制定的缺陷造成了司法不公,助长了社会歪风,毁坏了民主制度,背弃了法治精神,其破坏力远大于一起冤案、一件错案,因为它破坏的是“水源”,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对此种却缺陷予以即时纠正,以维护法律尊严,重树司法权威。

  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法学家亚里士多德就给法治下了一个精确的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良法之治是法治的基本要求,立法者的首要职责就是力求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在适当时机修正“变质”的条款,确保“水源”的清澈。当前反腐形势严峻,整顿吏治必须先修订刑法,科学受贿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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