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可依改革开放为转折点,分为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是第一阶段,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阶段。
一、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6年,人民法院曲折前进的近三十年,也是刑事审判曲折发展的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近三十年的时间,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根据政治形势变化,在配合社会运动中开展的,有发展和前进,也有曲折和倒退。
1.1949年10月到1956年,人民法院创建过程中迅速展开刑事审判。新中国建立初期,在人民法院创建的过程中,刑事案件大量涌来,各级人民法院在机构不健全、干部力量不足等困难条件下,积极开展审判工作。这几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土改(改革土地制度)、镇反(镇压反革命)、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等社会改革运动,运用人民法庭的形式进行的。
这一时期是人民法院创建和发展的7年,也是审判刑事案件最多的时期。7年当中,各地人民法院共审判刑事案件560万余件,年均80万余件,是建国60年来审判刑事案件最多的时期。人民法院严厉惩罚反革命罪犯和“三反”、“五反”中揭发出的贪污、盗窃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罪犯,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2.1957年到1966年5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在曲折中前进。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内政治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刑事收案总数有所下降,1956年、1957年两年审结刑事案件118万余件,比上两年下降59.54%;另一方面,人民内部矛盾突出起来,犯罪分子的成分发生明显变化,判处反革命分子所占比重下降,普通刑事犯罪的比重上升,1957年反革命案件所占比例比1956年下降7.44个百分点。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方面继续加强刑事审判,坚持对敌专政;另一方面,积极运用毛泽东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武装头脑,逐步学会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平息群众性的闹事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
1958年,在全国“大跃进”运动的影响下,各地司法部门提出,司法工作也要“大跃进”,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受到了较大冲击,办案质量下降。在办案数量上,普遍提出了每人月结几十件甚至上百件的高指标。全国法院当年审结刑事案件189万余件,是1957年审结案件量的2.89倍,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审结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
为了纠正“左”的错误,同时鉴于反革命残余势力已经基本肃清、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更加巩固的形势,1958年12月中共中央提出了“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三少”政策。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贯彻执行“三少”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1959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从1958年的189万余件锐减至55万件。从1961年下半年起,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纠正审判工作中发生过的“左”的错误,取得了成效。1961年到1966年,刑事案件呈平稳下降趋势。
从1957年到1966年“文革”前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也是审判工作受政治运动影响最深的时期。其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582万余件,反革命案件占30.97%。除了1958年和以后的短时期内发生了轻罪重判的偏差外,通过刑事审判活动,及时惩处了一批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也处理了大量的社会治安案件,对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3.1966年5月至1976年,受“文革”严重破坏,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文革”开始后,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煽动下,社会上掀起了冲砸国家党政机关的恶浪,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组织机构基本瘫痪,审判工作基本停顿。1967年12月,中央决定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实行“军管”,人民法院成为公安机关军管会下属的“审判组”,公安机关军管会开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至“文革”后期,人民法院才逐步恢复。
“文革”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倒行逆施使人民法院从组织、思想、制度、工作方面遭到了严重破坏,同时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0年中,共判处刑事案件145万余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余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文革”以人民的自由和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深刻教训表明: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分清敌我,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4.配合镇压反革命运动,审判反革命案件是近三十年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初期,遗留在大陆上的大量反革命分子不甘心失败,时刻准备进行反革命复辟活动,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1950年至1953年开展了第一次“镇反”运动。人民法院在运动中发挥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威力,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惩了一大批残害人民的匪首、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会道门头子。从1950年到1953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判处了104万件反革命案件,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残余势力,使社会主义政权得到进一步稳固。
第一次“镇反”运动沉重打击了反革命分子,但全国仍然有一批漏网的反革命分子和少量散匪,他们针对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各项措施,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甚至谋杀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组织反革命暴乱和骚乱,气焰十分嚣张。仅1955年第一季度,有17个省共发生反革命暴乱案5起、暴乱未遂案18起、较大骚乱事件28起。根据这种形势,从1955年6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第二次群众性的“镇反”运动。1955年7月至1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初审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62万余件,审结60万余件。通过审判,有力地惩处了各种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实现经济发展的宏伟目标而奋斗,全国出现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反革命案件大为减少。1980年至198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64.92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7123件,只占总数的0.43%。
回顾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历史,刑事审判工作的曲折和坎坷,总体上是与我们国家走过的不平坦历程密切联系的,是由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条件决定的。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287万余件,严厉打击了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第二阶段:1977年至2009年,人民法院蓬勃发展的30余年,也是刑事审判稳步推进、依法开展的阶段
1976年粉碎“四人帮”,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也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期。197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特别指出,不能为了“形势需要”而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不能借口“形势需要”而任意改变案件的性质和罪名,“执法不能含糊,不能搞这样的灵活性”。“两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1.复查“文革”时期判处的案件,纠正冤假错案。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人民法院开始了全面拨乱反正,整顿和恢复工作,全面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纠正冤假错案。1978年下半年到1980年底3年多的时间内,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复查了“文革”期间判处的120余万件刑事案件,按照中共中央的有关政策,改判纠正了30.1万余件,涉及当事人32.6万余人。各地人民法院还主动复查了1977和1978两年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3.3万件,从中改判纠正了错案2.1万件。人民法院改判纠正大量冤假错案,使几十万受林彪、“四人帮”迫害的人们从苦难的深渊中解脱出来,也使被错判死刑的人得到了昭雪。这些工作,对于医治十年浩劫给人们造成的创伤,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恢复和提高中国共产党的威望,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
2.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思想政治工作和必要的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明显增加。经济领域犯罪,造成了国家巨大经济损失,严重腐蚀了干部队伍,污染了党风、政风和整个社会风气,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上强调,要抓紧“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迅速开展了经济犯罪专项审判活动,仅在1982年1月至9月就依法严惩2.6万余人。从1982年到1985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8.3万余件,判处罪犯22.4万多名。为保障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了巨大作用。
3.开展“严打”斗争,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1983年开始第一次严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因实行综合治理的方针,社会风气和治安大有好转,但是很多地方还远没有恢复到“文革”以前的状况,社会上的犯罪现象十分突出,重大案件不断发生,社会治安处于不正常的状态。刑事犯罪分子的猖狂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安和不满。严厉打击犯罪活动,成为全国人民的强烈呼声。为了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的不正常状况,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的指示,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立即组织力量,在中共各级党委的统一部署下,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分期分批集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1983年8月至1986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140万件,判决人犯172.1万多名,沉重地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这场“严打”斗争效果十分显著。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犯罪分子总数中,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所占的比例逐年减少,1983年8月至12月占56.5%,1984年占51.86%,1985年占37.82%,1986年占32.79%。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1996年和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又开展了两次“严打”斗争。人民法院作为惩罚犯罪的重要力量,坚决坚持“严打”方针并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不仅给予严重犯罪分子毁灭性打击,也给予罪行轻微人员悔过自新机会,同时还使全体公民普遍受到了法制教育,起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的良好效果。1983年“严打”之后,1984年、1985年刑事案件急剧下降,直到1995年的十几年时间内,刑事案件都没有达到1983年的水平。1996年、2001年“严打”之后,刑事案件也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在较低水平。实践证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适时地开展专项斗争,对于打击突出性的犯罪活动,稳定社会治安,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回顾改革开放之后30余年的刑事审判历史,复查纠正冤假错案、打击经济领域犯罪、严打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改革死刑核准制度等等,可谓全面发展、成就辉煌。1977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在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既严厉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又最大程度地减少了社会对立面,确保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60年犯罪态势与刑事审判的发展变化
1.60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U”字形发展,改革开放之后刑事案件上升态势明显。改革开放前除了在上世纪50年代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反右等因素的影响,刑事案件数量较多外,其他阶段刑事案件数量普遍较少。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复杂原因,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刑事案件持续增长,1978年全国法院审判刑事案件15万余件,2008年达76万余件,增长4.10倍。改革开放前后相比较,刑事一审案件的发展曲线呈U字形,能够明显看出曲线的拐点恰恰就在改革开放之初。
2.改革开放之后的30年,刑事案件不断上升的原因分析。很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会相应增加,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增加,刑事犯罪问题会更加突出。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流动人口加剧,城市化进程加快,导致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关系解体,人们自制能力削弱;另外,社会失范状态突出、城乡分割导致的文化冲突加剧等都影响了社会治安状况,导致刑事案件持续增长。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变化和人民群众的呼声,我国于1983、1996、2001年分别开展了三次声势浩大的“严打”斗争,严打之后,治安形势虽然一度好转,但因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等深层次的根本原因难以解决,犯罪高发的态势难以得到根本转变。
3.60年来,刑事案件类型发生了明显变化。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可以将刑事案件划分不同的类型。刑事案件类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各个时期变化很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主要包括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两大类,其中普通刑事案件类型很不规范,各年度也不统一。第二阶段是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案件也分为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两大类,但普通刑事案件类型规范起来,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7种类型。第三阶段是1998年之后,刑法有了重大修订,案件类型也有了新的调整。以前的“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更名为“破坏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前的“破坏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将“贪污贿赂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分立出来,新增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调整之后,刑事案件有10种类型。
各类刑事案件所占比例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以2008年和1988年相比较,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传统性、常规性犯罪所占比例明显下降,2008年侵犯财产罪所占比例比1988年下降8.84个百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所占比例下降6.83个百分点;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现代社会的犯罪类型所占比例明显上升,2008年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占比例比1988年上升7.38个百分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占比例上升9.02个百分点。两类案件此消彼长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国家职能的变化。
4.罪犯构成发生了明显变化。从罪犯年龄看,青年人犯罪比例下降,未成年人犯罪持续增长。18岁至25岁的青年人犯罪比例一度较高,在1989年曾达到60%;1990年以后,呈持续下降趋势,2008年青年人犯罪占23.15%,比高峰期下降36.85个百分点。1989年至1997年间,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下降趋势,从1989年的10.2%下降到1997年的5.8%;但1998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2003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383071人,比1998年至2002年上个五年上升77.97%,占全部刑事犯罪人数的9.19%,相对于每10个犯罪人中,就有一名未成年人。
从罪犯性别看,女性犯罪总体比例较低,几十年来从未超过5%,但趋势上呈上升势头,从1995年的3.08%上升至2008年的4.53%。
从罪犯身份看,农民犯罪比例最大,1994年一度高达65.1%,自1995年开始,农民犯罪呈平缓下降趋势,2008年占52.58%,虽比1995年下降了12.52个百分点,仍居各行业首位。工人犯罪自1994年以来,下降趋势明显,2008年工人犯罪占2.92%,而1993年占12.5%。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无业人员犯罪持续大幅增长,问题突出,1992年无业人员犯罪占10.3%,2008年达27.25%,考虑到无业人员的人口数量,其犯罪率应该居各行业首位。
回顾过去,60年刑事审判适应形势,惩罚犯罪安民心;展望未来,新阶段刑事审判服务大局,宽严相济促和谐。在新的历史阶段,人民法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必将开创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人民法院报《刑事审判超越曲折稳步推进》,作者: 佟 季 闫平超 发布时间: 2009-10-09 08:4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