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在过去一年里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受到各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这一数据,引起社会对“村官”犯罪的高度关注。近几年涉农职务犯罪呈高发势态,越来越多的出现在职务犯罪领域,如不能有效的防控并依法惩罚这类极大的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经济发展、腐蚀政治清明的犯罪,将阻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刑事律师应当对这一犯罪有专业的理解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对此种犯罪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律师 刑事辩护 涉农职务犯罪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现状
据权威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有村民委员会63万多个,农村人口(户籍)9.1亿多人,占全国人口的69%。中国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也拥有最庞大的“村官”群体。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涉罪“村官”的犯罪行为已经从吃吃喝喝、多占多拿演变为多种多样的犯罪形态,手段也日趋隐蔽。和十几年前相比,涉农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到犯罪领域,从案件性质到作案手段,均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涉案金额亦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经济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严重的损害了政府在广大农民心目中的地位。“村官”犯罪类型以贪污和挪用公款为主: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侵占和挪用集体土地征用补偿、退耕还林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款物上并逐渐延伸到农村交通、动迁、建设、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
从广东省陆丰市村民悬赏百万元来扳倒腐败“村官”,到有“国内罢免‘村官’第一人”之称的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某村原村委会主任吴锡铭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再到佛山市禅城区某村村委会主任挪用公款2170万元。近几年来,有关“村官”腐败的案件频频发生,虽然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不断打击,但是涉案人数和金额却逐年上升,大案要案频发。
2008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的403件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72名村支书和村主任涉罪,占案件涉罪总人数的40%,违纪违法的村干部主要是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尤其是村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成为“村官”犯罪人群中的高危类型。一些“村官”,包括会计、出纳等,利用职务便利分工合作,贪污、挪用或者共同犯罪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任何犯罪都是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在一个时期内,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职务犯罪也一样。
1、犯罪领域随着新农村建设不断发展涉及面广而逐渐拓宽,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各种补贴中的职务犯罪较为突出。近几年来,国家在农村村镇建设、村村通公路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 新能源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建设;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建设;抢险、优抚、移民、救济、补贴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等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由于新农村建设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监管难度大等诸多原因,导致发生职务犯罪的领域越来越广泛,特别在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出让和拆迁补偿范围内呈高发态势。
2、犯罪手段多样化并且日趋隐蔽。具体情况是,每当某项新农村建设工程上马和资金到位后,由过去的侵吞、不入帐及直接挪用等方式转化为虚报冒领、私分、以借款的名义挪用公款等。由于每项工程建设之初均存在管理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的弊端,极易为涉农干部的职务犯罪造成可乘之机。而且,涉农基层干部在管理和教育上远不如国家工作人员规范,其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相对较差,法制观念又较为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发。
3、犯罪行为由偶发性向持续性发展,多次持续作案。新农村建设资金数额大,投入点多,经手的环节多,相对较为分散。由于监管机制的不完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机会多,往往在一次得手后,很难得到满足,在作案后很难被发现,致使其产生侥幸心理,便会接二连三继续作案,从而,涉农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呈现出持续性的特点。
4、犯罪方式由单一性向多样性发展。既有单独作案又有共同作案,在基层农村,这些人往往合谋,共同作案,私分赃款。从作案手段上看,既有以虚开票据骗取资金的手段,又有通过隐瞒、侵吞的手段进行敛财,往往采取收入不入账、重复支出、虚列支出、做假票据等方式,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
5、犯罪主体越来越广泛,以前涉农犯罪主体主要是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等,现在涉案人员中参与农村建设和农业管理的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及村镇改建拆迁、规划、审批部门的人员逐渐增多。
6、从涉案人数来看,窝案串案正逐年增加,牵涉部门多、人员多,并且存在一定的分工配合。
7、涉案金额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三、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
从近年来披露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发现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归根结底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过分集中是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村官”的权限空间也得到扩大,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这些工作人员既是具体经济活动的实际运作者,又是经济活动管理者,集权钱于一身,权力相对集中,导致犯罪机会增加。
2、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诱发涉农职务的原因之一。大部分的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村务不公开,有的对村里财务管理实行“家长制”,由一把手说了算。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但是由于人浮于事等种种原因形同虚设。而基层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惩治力度不大、法律的震慑力不够,是村官们铤而走险的又一原因。据悉,法院对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涉案人员,处刑相对比较轻缓,甚至有些涉案金额比较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犯罪案件,也处理较轻,从而导致犯罪成本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官们的侥幸心理。
四、如何预防和遏制涉农职务犯罪
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这些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有的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导致集体或国有财产的严重损失,使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不能到正确实施,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何防范和遏制“村官”犯罪,保障农村经济建设的平稳,这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家的责任,需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努力,及时预防,多面预防,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定期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使村干部们知法、懂法、守法,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经得起诱惑的考验,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广大农村村民们的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使他们具备识别和揭发涉农职务犯罪的能力。
2、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并严格执行,实行村务公开;二是实行审计监督,对村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三是建立农民群众评议村干部制度,定期对村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物、以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
3、从新调整现行立法并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完善涉农职务犯罪的法律,加大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加强处罚力度,增加涉农职务犯罪的犯罪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相对的分散权力,建立完善的农村工作组织机构,形成“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物、以制度管事”的长效机制,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良性的工作机制,减少贪腐的机会和空间,使其想为而不能为。
5、建立通畅的涉农职务犯罪的举报系统和反馈系统,保证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犯罪行为及时惩处,消除村民们的顾虑,树立他们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决心,增加检察机关查处涉农职务犯罪信息的来源。
腐败最可怕之处就在于它的腐蚀性,一个人的腐败原本成不了什么气候,可是这种东西一旦出现,他就会像杂草一般飞速蔓延,侵蚀大片大片的良田,最终,当荒草密布、荆棘丛生的时候,任何人想再来动它的时候,就必须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了。所以尽管如何防控涉农职务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问题也很多,在短期内并不能够完全得到解决,但这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如不能建立一个完整并合理的预防监督体制将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正深入持久的开展反腐败工作,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相信,只要认真吸取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及深入研究世界各国的反腐经验,并依据新时期的历史条件探讨和提出反腐败的对策,就一定可以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