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12日晚上,一伙犯罪嫌疑人窜至林某某等人投资经营的网吧敲诈顾客,网吧工作人员见状打了敲诈生事者一耳光。之后此人即纠集二十多名社会人员,要求网吧赔钱,越闹越凶。为保护网吧财产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网吧业主林某某就打电话报警,并叫来了亲戚朋友三十多人保护网吧。双方人均到齐后,在网吧对面的公园里谈判。到凌晨谈判没谈成,滋事方以被打了耳光的人为首,带领十多人,从网吧旁的弄堂里拿了砍刀、木棍等武器,要冲进网吧打砸。网吧方只好从网吧的椅子、拖把上拆下棍子防卫,挡在网吧门口,保护网吧财产。双方发生厮打。在混乱中滋事方一人被打成重伤,两人轻伤。
公安机关当晚刑事拘留了双方20余名人员。其中林某某亦被以聚众斗殴罪羁押。经过侦查,林某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
[辩词精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网吧方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是正当防卫行为
1.从前提看,存在对方在先的寻衅滋事犯罪
对方犯罪嫌疑人经常在林某某方投资经营的网吧场所骚扰敲诈顾客、动手打顾客、滋扰闹事,扰乱网吧的正常经营活动。
2006年11月12日晚上,对方犯罪嫌疑人又到林成虎(林某某兄)等人投资经营的网吧敲诈顾客,被打了一耳光,之后此人不接受赔礼道歉,先后叫来二十多名社会人员,一定要赔钱,越闹越凶。为保护网吧财产及工作人员的安全,网吧方就打电话报警请求公力救济,并叫来了亲戚朋友三十多人保护网吧。双方就在网吧对面的公园里谈判。到凌晨谈判没谈成,对方被打了耳光的人为首,带领十多人,从网吧旁的弄堂里拿了砍刀、木棍等武器,要冲进网吧打砸,网吧方只好从网吧的椅子、拖把上拆下棍子防卫,挡在网吧门口,保护网吧财产。对方冲到门口,网吧方跑上去阻拦,只是追逐驱赶,同对方没有相互厮打。在混乱中对方人员被追上来的人打伤。
其实,在2006年12月5日凌晨,7、8名对方人员到林某某方投资经营的另一网吧再次闹事,扰乱网吧内的女顾客,不听网吧工作人员劝阻,反而殴打工作人员,并向其他顾客敲诈。离开后,其中2人于当日晚上再次来到该网吧生事,网吧工作人员报警后经警察调解,这两人写下保证书不再来捣乱。
2006年12月6日晚上对方4、5名社会人员喝醉后就在林某某经营的另一网吧刁难工作人员、拍桌子、摔凳子,无故打了网吧工作人员后被林某某打了几下,这些人就走了。网吧工作人员报警请求帮助,林某某等人就到派出所处理了这件事。
当天晚上,对方犯罪嫌疑人叫了二、三十人纠集到网吧门前,声称因之前有人在网吧被打伤要求一个小时之内给出5万元的赔偿,否则把网吧系统砸光,并把所有顾客全部赶走,同时陆续叫人,共有五、六十人聚集在网吧门口,都戴着白手套、持械,并砸破了网吧门上的玻璃。网吧工作人员多次报警请求保护,现场来了警察和警车后,对方仍不予理睬,继续闹事。网吧方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只好找了亲戚和朋友都过来,防卫不法侵害。
由上可见,几次都是对方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在先,网吧方的嫌疑人为了能正常经营都愿意一再忍让,息事宁人,但对方反而一再扩大局势,将行动升级,携械,砸摔玻璃,不顾公安之前的处理警告,主动打上门。光报警并不足以消除其全部危险,网吧方不得已找亲戚朋友过来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由上观之,《起诉意见书》中关于11月12日凌晨和12月5日晚上发生的情况作出“双方因纠纷斗殴”的认定不符合事实,不是纠纷,而是对方犯罪嫌疑人犯罪在前。对方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持械挑衅,毁坏财物,既属聚众斗殴犯罪的预备行为,又属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如之后未发生双方的打斗,已足以追究对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从目的看,是为了防止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几次的事件都是对方纠集、闹事、扰乱网吧的经营在先,网吧方在努力调解、主动赔礼道歉遭拒绝后,只有电话报警,因为对方人数众多,无奈叫来亲戚朋友一起保护网吧。对方是有预谋的蓄意寻衅滋事,并叫了社会人员预备要斗殴。而网吧方是被迫防范性的集结,完全没有斗殴的目的,仅仅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其目的,具有正当性。
3.从地点看,是网吧方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财产所在地
网吧方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桐乡投资经营的合法商人,多是举家迁移定居到桐乡,通过合法经营获取收益的,因而保持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是他们非常重视并需要的。几次事件都发生在他们自己投资经营的网吧,是他们自己的财产所在地,可以看出起意闹事的是对方,主动打上门去,网吧方完全被动,事先不知道要发生冲突,更没有与对方的斗殴约定,而是在自己财产所在地门口,针对不法侵犯的不得已的防卫行为。如要斗殴,谁会选择自己的财产所在地呢?
4.从报警行为看,网吧方要求公力救济,而并非妄图私自斗殴解决
几次事件中,网吧方发现对方有纠集社会人员,威胁到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后,都及时报警寻求国家公权力的保护,而不是自己私自滥用暴力,以暴制暴。不仅不是危害社会,反而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地方治安,维护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也保护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哪个人会在斗殴之前报警的,否则叫来的警察是来抓自己的,这显然与理不通。从这点看,也不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
5.从限度看,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11月12日,对方犯罪嫌疑人先后叫来二十多名社会人员,谈判未成时,其中十多名嫌疑人从网吧旁的弄堂里拿了砍刀、木棍等武器,要冲进网吧打砸。而12月3日晚上,二、三十名对方犯罪嫌疑人冲到网吧,赶走所有顾客,威胁要把网吧系统砸光,并陆续又叫人达到五、六十人聚集在网吧门口,都戴着白手套、持械,并砸破了网吧门上的玻璃。网吧工作人员多次报警请求保护,现场来了警察和警车后,对方仍不予理睬,继续闹事。可见,两次对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严重威胁到网吧方经营的网吧的财产和网吧工作人员甚至网吧顾客的安全,即使如此,网吧方还是先报警请求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从网吧的椅子和拖把等日常用品上拆卸棍子等保护自己,叫来自家亲戚朋友帮忙阻止对方的破坏行为。在抵抗暴力侵害的过程中将对方驱散,在此过程中造成对方少数人员轻伤,完全是在必要限度内的正当防卫行为,被伤害方完全是咎由自取。如果这点儿权利都不予保障的话,公民权利则属于空谈,群众心理则陷于恐慌。也助长了闹事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是不利于社会治安稳定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的。
因此,从聚众斗殴罪的法定要件看,从主观故意、人数、次数、持械情节、社会影响看,本案对对方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定性为聚众斗殴罪;而对于林某某等网吧方,只能对个别行凶者和查实的有行凶授意者,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对其他嫌疑人不能定罪。因为基本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不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
二、林某某本人不构成犯罪
1.林某某符合上述第一点的所有情形
林某某作为网吧方犯罪嫌疑人之一,符合上述第一点的所有情形,其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正当防卫,不符合聚众斗殴的特征,不构成犯罪。
2.林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动机
林某某一家于1996年6月举家迁移到桐乡,并将户口都迁至桐乡。十几年来一直全心投入在桐乡投资经营的事业,遵纪守法,事业稳步发展。林某某是桐乡某网吧的业主,是正当经营的商人。
虽然对方纠集社会人员经常到网吧闹事,骚扰顾客,扰乱经营,但林某某始终相信和气生财,总是息事宁人。根据林某某的描述和家属反映的情况,11月12日,对方犯罪嫌疑人到由林某某二哥林成虎投资经营的网吧闹事,并越闹越凶。另一经营者又报告有人闹事被打了耳光不肯接受道歉,气势汹汹,并迅速纠集了二十多名社会人员到网吧门口。林某某就打电话给大哥林成龙找亲戚朋友过来,一起保护兄弟的网吧财产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后来,当对方手持砍刀、棍子要冲进网吧打砸,只好和工作人员站在网吧门口拦住对方。为了保护自己,林某某从网吧里的拖把上拆下棍子,用来拦住马上要冲进网吧的人。当几个年轻人去追对方时,林某某因为担心对方掉在地上的刀棍等物会被对方的人再用来破坏网吧,伤害到人,就捡起来放进网吧里。当林某某看到有人受伤,又马上拦了三轮车叫车夫送伤者到医院。这样的行为,根本不违法律,怎能以犯罪追究?
12月5日晚上对方4、5名社会人员喝醉后就在林某某投资经营的网吧刁难工作人员、打了管理网吧的林某某的外甥。在外和朋友吃饭的林某某接到电话赶回网吧。因为不清楚具体情形,就在路上打电话告诉林某、林成龙有人闹事,一起到网吧看看。到了网吧,林某某见对方打了人就要走,一时气愤上去拦下,并打了那个动手打人的闹事者,被林某某劝住后,对方就走了。这时接到电话听说林成龙经营的网吧有人闹事。因为林某某自己要到派出所处理自己网吧刚刚发生的这件事情,不能马上去帮忙,就暂时未去。只是打电话给二哥林成虎、三哥林成才,叫他们也过去看看情况。等到林某某自己处理完事情赶到网吧,打架的事情已经结束了,只看到网吧门上的玻璃被打破了。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进行殴斗的行为。在上述两次事件中,林某某事先完全料想不到,发生的整个过程中,他从未想过要打架,要用武力。只是在对方一再把事情闹大,聚集在网吧门口的人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一直一起发展事业的亲兄弟的财产,打电话给自家兄弟找来亲戚朋友,阻拦对方对网吧的破坏。完全没有聚众斗殴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完全是对于对方犯罪嫌疑人不法侵犯的正当防卫。
3.林某某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斗殴”,是指双方互相厮打。根据林某某的描述和家属反映的情况,在上述这两次事件的过程中,首先林某某都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亲人的财产,而打电话给兄弟朋友,找来的也都是亲戚朋友,目的仅仅是找些人阻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因而并不构成“打斗的纠集者”。其次,林某某自己参与的“斗殴”行为在定性上与聚众斗殴所指向的“斗殴”行为有严格区别,并不是为“斗”而“殴”,而且客观上只在11月12日的事件中,有手持从网吧内拖把上拆下的棍子,与网吧工作人员一起站在网吧门口阻止对方冲进网吧和在他人追出去时,因为担心掉在地上的棍子等物会被对方的人再用来破坏网吧,伤害到人,而捡起来放进网吧里的参与行为,并不构成斗殴,在本质定性上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4.林某某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
林某某在11月12日的事件中,既未叫人来打架,也未打到别人,根本没有斗殴行为,遑论定为聚众斗殴犯罪?
在12月5日的事件中,林某某打电话给二哥林成虎、三哥林成才,叫他们也过去看看情况。也不是叫他们去打架,而是防卫。等到林某某自己处理完事情赶到梦网之恋网吧,打架的事情已经结束了。因此,林某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后果,并不符合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条件。
5.林某某不符合刑法规定可以作为聚众斗殴处理的其他任何条件
根据林某某的描述和家属反映的情况,林某某在本案中并不是拉帮结伙,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也没有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直接致死、致伤他人,按其参与的情况不符合本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并不构成本罪。并且,林某某面对对方几十人滋扰生事,作为一个普通商人,因为担心害怕,打电话找自家兄弟和朋友来帮忙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虽然也来了数十人,但性质完全不同,这些人并不是聚集起来为了斗殴的,完全是为了针对对方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并不符合刑法中有关人数众多参与斗殴的认定条件。
三、检察阶段处理建议
在仔细听取了林某某本人的叙述和其家属的反映,通过对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的认真研究,就目前我们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看,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对本案整个事件以及林某某行为的定性上可能有误,特此建议检察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能充分考虑律师的上述意见,在处理时参考以下意见:
1.能够实事求是地认定正当防卫性质;
2.增加对方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犯罪及过错在先的认定;
3.如定性为犯罪,在排名上调整,将对方犯罪嫌疑人排名在前,以显公平;
4.区分主从犯,有利全案罪刑相适应,妥当处理;
5.能够在检察阶段对不构成犯罪的人做出不起诉处理;
6.对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及情节确实轻微的做出准予取保候审的决定。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