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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洁琼:应对康菲公司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2011-09-07

    连日来,位于渤海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发生的严重溢油事故,受到了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今年6月4日,蓬莱19-3油田的海上钻井平台之一B平台发生溢油事故,没过多久,同样属于该油田的C平台也于同月17日发生井涌事故,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据国家海洋局通报,截至8月25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累计污染海域5500平方公里,造成劣四类海水约870万平方公里,是中国海洋资源开发以来最严重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溢油事故,反而一再隐瞒事故真相,欺瞒大众,最终导致事件的进一步恶化,其行实为恶劣。继而,政府与媒体舆论纷纷将焦点集中于作业方康菲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上,期望通过高额的罚款和赔偿金来达到严惩康菲公司的目的。但笔者认为,康菲公司的行为已不仅只是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问题上,而是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处理应当选中刑事手段。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渤海溢油事故中,康菲公司恰是违反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海洋石油勘探的规定,违规作业,向海洋排放原油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追究刑责。

    (一)康菲公司在石油勘探开发中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作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渤海油田属于盆地构造,其地质油藏特点是构造破碎、断层发育,地层封闭能力差,这就要求石油勘探作业者注意区分各层注水压力和注水量,防止由于地层压力不一形成超压乃至地层破裂。但经事故调查组专家们调查发现,蓬莱19-3油田B平台溢油的原因在于,康菲公司却未根据经政府审批的油田开发方案所规定的分层注水的方式作业,而是擅自采取笼统注水方式作业,造成海底地层超压,导致处于巨大压力下的原油通过断层直达海面。[1] 关于C平台,又为了片面追求采油速度,在C平台中打造了一口先天不足的编号为C20的注水井(根据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钻井内用来降低附近地层压力的套管,必须达到350米的深度,但在C20号井内,仅安装了深225米深的套管),该号井打穿了C25号井制造出的油层高压区,石油在巨大压力下冲入原本用来注水的C20号井,又从进口喷出,造成井涌。[2]专家认定,这完全是违规作业造成,而非意外事故。[3]康菲公司作为作业者,违反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直接导致溢油事故的发生,表明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具有应受惩罚性。

    (二)康菲公司向渤海海域排放石油

    由于康菲公司采用不规范的注水和岩屑回注方式作业,增加了平台附近的低层压力,为流连体通低层提高了能量,导致B平台海底溢油,C平台C20号井则发生井涌事故,从而将石油排放至渤海海域。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放至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等。且所排放的石油会造成海洋水质下降、海洋生物窒息死亡、提高生物致癌浓度等危害,属于有害物质的范畴。因此,康菲公司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即向渤海海域排放石油这类有害物质,使得渤海及周边海域受到严重污染。

    (三)在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一再隐瞒真相,阻碍了事故的有效处理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溢油事故发生后,康菲公司虽然形式上履行了上述各项义务,但实质上采取的都是临时性措施,且未如实报告。7月1日,溢油事件曝光后,康菲公司回应说,溢油面积只有200平方米,但事实却是达到840平方公里;7月6日,康菲公司说渤海湾已经没有任何溢油,但经国家海洋局监测发现,溢油并没有完全得到控制;8月29日,康菲公司说溢油源已被完全封堵,但国家海洋局的结论是封堵措施不得力,污染海域面积有所增大。[4]康菲公司的这种隐瞒真相的行为严重阻碍了溢油事故的有效处理,对海洋污染面积的进一步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溢油事故严重污染了海洋环境

    石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力巨大。石油是不溶于水的化合物,进入海洋中的石油会在海面上形成大面积的油膜,使大气与水面隔绝,减少进入海水的氧的数量,不仅会导致大量海洋生物窒息而死,而且会减少海洋的自净能力。此外,被污染海域内的鱼、虾等生物体内的致癌物浓度会明显增高,一方面毒害海洋生物本身,另一方面可通过食物链最终积聚在人体内,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5]渤海是一个半封闭性的海域,发生在这里的环境污染事件,由于海水交换程度较低的缘故,污染程度会比开放性海域更严重。截至8月25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已累计污染海域5500平方公里,造成劣四类海水约870万平方公里。事故还使得渤海周边扇贝等养殖物出现大量死亡现象,经济损失超10亿元,污染结果十分严重。

    综上,康菲公司违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规作业,向海洋排放石油这类有害物质,严重污染了海洋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国家海洋局经过行政调查全面充分收集证据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再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将康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诉至法院,追究康菲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 新华网:《噩梦开始的地方――还原溢油事故康菲公司“三宗罪”》,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9/03/c-121963199.htm.

[2]新华网:《噩梦开始的地方――还原溢油事故康菲公司“三宗罪”》,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9/03/c-121963199.htm.

[3] 新华网:《噩梦开始的地方――还原溢油事故康菲公司“三宗罪”》,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9/03/c-121963199.htm.

[4] 新华网:《康菲其实一直在“骗”!》,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1-09/05/c_131097096.htm.

[5] 辽宁晚报:《海洋石油污染 危害有多大》,http://epaper.lnd.com.cn/html/lswb/20100505/lswb4474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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